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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福双、李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双,李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双,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李艳军(又名李彦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福双与李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