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福双、李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双,李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双,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李艳军(又名李彦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福双与李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