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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于安居与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安居,于建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60号原告:于安居,男,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元氏县。被告:于建瑞,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元氏县。于安居与于建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安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安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于安居负担。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