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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初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XX、谢兰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谢兰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5865号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56号世贸广场A栋15层,注册号:520103000141324。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通敏,女,1990年1月13日生,侗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XX,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谢兰琴,女,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谢兰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毅贤审 判 员  吴 中人民陪审员  杨伯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