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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5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俞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535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文,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俞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静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亚峰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