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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春娟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娟,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春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以下简称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娟申请再审称,仁济医院未及时将患者王廷机收治住院导致延误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且病历资料存在添加、撕毁、漏记、重复、倒置等情况,不能进行医疗鉴定,仁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春娟要求仁济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王春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仁济医院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仁济医院补偿王春娟人民币2万元,已充分考虑王春娟的权益,请求驳回王春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娟主张仁济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其尚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王春娟不同意将门急诊记录册作为鉴定依据,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致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春娟要求仁济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春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