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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兴彪、张天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彪,张天宝,肖敏,申某,张力博,顾立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彪,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宝,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敏,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某,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博,男,201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定代理人:申某(系张力博的母亲),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立斌,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负责人:宋东胜,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兴彪与被申请人肖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1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兴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兴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兴彪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子青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英禄书 记 员 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