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平道与被执行人达光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被执行人:达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达某某银行存款45700元,从此款中扣留本案申请执行费694元,余款4500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表示剩余款7923元,待其下次申请执行第二笔款项时,再一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