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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长春,王少华,格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长春,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审被告:格日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上诉人田长春因与被上诉人王少华、原审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长春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回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田长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长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 莉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安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