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34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绰号“杨老三”,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宝兴县,城镇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良俊,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陈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川18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XX与被害人陈某1相识多年,后因琐事产生积怨。2014年XX冒用其兄杨某1的驾驶证及身份证信息进入雅安誉祥货运有限公司从事驾驶职业,与陈某1同在该公司上班,双方时有纠纷。2016年3月,陈某1将XX家小汽车砸坏,同年9月,陈某1在与XX发生纠纷中,持刀将XX刺伤。2016年12月11日,XX吸食冰毒后,于当晚驾驶车牌为川T×××××车将钢板拉到雅安市经开区建安工业有限公司内。次日10时许,XX在该公司钢材库房准备下货时,遇到也准备下货的陈某1,二人发生口角。陈某1从其车牌为川T×××××车驾驶室内拿出一把砍斧冲向XX,XX从地上捡起一根金属方管握于手中,陈某1持砍斧砍向XX,XX避开后双手抡起方管击打在陈某1左手臂,致陈某1倒地。XX见陈某1欲起身,随即上前用方管猛击陈某1后脑部,致陈某1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案发后,在场人员报警,XX将放于车内的吸毒工具丢弃后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XX主动告诉民警是其所为,并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另查明,XX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原判以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登记表、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XX在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纠纷中,持钢棒猛击陈某1头部,致陈某1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XX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XX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可酌情对XX从轻处罚;被告人XX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但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不���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鉴于XX已赔付5万元,超出依法应赔偿数额,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判认定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XX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陈某3的诉讼请求。上诉人XX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在被害人持砍斧攻击XX时,XX情急之下自卫还击致被害人死亡,XX无杀人故意,系防卫过当,原判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错误,量刑畸重。其辩护人除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外,另提出X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请予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与被害人陈某1(男,殁年45岁)相识多年,后因琐事而积���。2014年XX冒用其哥哥杨某1的驾驶证及身份证信息进入雅安誉祥货运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陈某1亦在同一公司当驾驶员,二人时常发生纠纷。2016年12月11日,XX吸食毒品后于当晚驾车运输钢板到四川建安工业有限公司内。次日10时许,XX在该公司钢材库房准备卸货时,遇到运输钢板亦准备在此卸货的陈某1,二人即发生口角。陈某1从其驾驶的车牌为川T×××××汽车驾驶室内拿出一把砍斧,冲向XX并朝XX砍去,XX从地面上捡起一根金属方管握于手中,在避开陈某1的砍击后双手持金属方管击打陈某1左手臂致陈某1倒地,见陈某1欲起身时再次持金属方管猛击陈某1后脑部,致陈某1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案发后,XX将放于自己驾驶的汽车内的吸毒工具丢弃后留在案发现场,待民警到达后现场时主动承认是其作案,并接受民警控制。另查明,XX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实,2016年12月12日10时25分,建安厂(四川建安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刘定武电话报警称,建安厂有两个司机打架,好像把人打死了。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陈某1匍匐在该厂厂区内的钢材库房内地面上,头部下方有鲜血,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民警在现场盘查时,XX主动向民警承认死者是他打的,民警遂将其控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实,现场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滨河东路7号四川建安工业有限公司钢材库房处。库房门正中有一车辆行驶的便道,便道两侧堆放有不同规��的酸洗板,下面均垫有两根长度为120厘米的金属方管。现场地面有一男性尸体,尸体头面部浸染大量血迹,头部北侧有大量血泊,尸体右手北侧有单刃砍斧1把,血泊北面地面上有金属方管1根,距方管南端13厘米处的管壁上有疑似血迹,方管东侧地面有帆布手套1只,尸体南面酸洗板下有一规格与沾附疑似血迹方管相同的方管;尸体头部北侧175厘米地面见浸染红色疑似血迹的黑色毛发1撮;尸体双脚下方有格子状鸭舌帽1顶。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血迹、方管、砍斧、鸭舌帽、毛发、手套等。3.病历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1在案发现场经医生确认因脑外伤死亡;陈某1头部多处挫裂创,右额部线性骨折,后枕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颞肌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脑组织明显挫伤,左小脑组织挫碎,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颅底多处骨折。鉴定结论为陈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4.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现场地面上提取的方管、疑似血迹、黑色毛发及砍斧上均检出陈某1的血迹;现场地面提取的斧头手柄处和陈某1双手指甲均检出陈某1的脱落细胞。5.尿液提取笔录、采集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2日,民警提取XX尿液滴入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月16日,民警提取陈某1尸体膀胱内尿液滴入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6.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物品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10日,民警对作案工具金属方管进行检查,该方管长120厘米,宽6厘米,高6厘米,壁厚6毫米,重量为9.18千克;2016年12月12日,民警对XX的身体进行检查,XX左胸外侧第六肋腋前线处有0.7×0.2厘米褐色瘢痕、左背部肩胛下角外侧有1×0.2厘米褐色瘢痕,两侧均有缝合针眼瘢痕;同日,民警对XX驾驶的车牌为川T×××××的“东风天龙”货车进行检查,从该车驾驶室内检查并提取杨某1的驾驶证1个、身份证1张、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1个。7.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2日,民警在XX的指认下,从现场所在的建安厂北面围墙外提取到XX所丢弃吸毒所用的塑料瓶、塑料吸管、锡箔纸等物品。8.证人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2日9点过,孔某与杨某1一起到了库房,孔某叫杨某1去拿垫方(金属方管),杨某1和陈某1见面后就吵起来,后陈某1就转身去他的货车驾驶室里提了一把菜刀(砍刀)下来。孔某见状��叫杨某1快跑,孔某也往库房里走,边走边给陈某1的老板打电话。后孔某转身看见杨某1和陈某1相对而立,两人距离约1米,杨某1手里拿了一根垫方举起来用力向陈某1挥过去,陈某1一下就倒地了,杨某1接着就打第二下,打在陈某1的身上。垫方本来很重,XX是高高举起用力打下去的。孔某分别辨认出XX就是杨某1,被打倒的人就是陈某1。9.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9点过,蒲某看到两个一胖一瘦的驾驶员与孔某站在一起说了些什么,那个瘦子跑上他的汽车驾驶室里拿了一把菜刀(砍刀)出来向胖子跑去,胖子从旁边地上捡了一根垫钢板的方棒朝瘦子比起,说了几句话后,瘦子提起刀给胖子砍过去。接着胖子双手持方棒向瘦子挥过去,打在瘦子左肩部,瘦子就倒在地上,背弓起面朝地,瘦子双手撑地想要起来,动作很慢,胖子就上前靠近瘦子,双手把方棒举过头顶就向瘦子头部打去,打在瘦子后脑部,瘦子被打后就一动不动了,头部在流血。胖子看见瘦子不动后,把方棒甩在地上走到他车子上去了。这个方棒是长1.2米方形空心方棒,是钢板库房专门用来垫放钢板的。胖子打击第一棒和第二棒间隔时间很短,第一棒打倒后第二棒就跟着打过去了。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陈某2看到陈某1跑出库房到他的货车驾驶室里,然后从驾驶室出来往孔某和“杨某2三”站的地方小跑,速度还比较快,手里拿了一把刀,陈某2向陈某1喊道“不要惹事”。陈某1没有听,继续拿着刀向“杨某2三”跑去。“杨某2三”转身从地上拿了一根方管,当陈某1离“杨某2三”只有三四米远时候,“杨某2三”对陈某1说“你砍嘛”,并把方管平端起在。陈某1持刀砍向“杨某2三”,“杨某2三”��手持方管抡了一棒,打在陈某1左肩膀的位置,陈某1就脸向下倒在地上了,陈某1想撑起来,“杨某2三”又双手持方管打了第二棒,打在陈某1后脑上,力量比较大,打在头上的声音比较响,陈某1一下子就被打在地上没有动了。“杨某2三”拿的方管是空心钢管,有一米二三长,重约20斤。两棒之间相隔时间不超过10秒。第二棒打下去后陈某1头部流了很多血,陈某2给“杨某2三”说“快点打120,报警”。“杨某2三”说“你们打嘛”。之后“杨某2三”拿着手机就走出去了。陈某2分别辨认出“杨某2三”就是XX;陈某1就是被XX打倒在地的人。1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任某的老公XX在誉祥物流公司当驾驶员。2016年12月12日10点23分接到XX电话,说把陈某1打死了。陈某1和XX从小一起长大,XX是陈某1父亲的干儿子。从2014年左右起,陈某1见��XX就骂XX,2015年冬天,陈某1还给任某发短信说要弄死任某一家,任某一直叫XX躲开陈某1,不要和陈某1一般见识。陈某1与多营镇一个叫“赵某四”的女人缠起很多年了。2014年“赵某四”要和陈某1分手,陈某1就说是XX把“赵某四”的事情说出去了,所以“赵某四”才要分手。后来陈某1的老婆要离婚,也怪XX说了“赵某四”的事情,并说是XX害他家破人亡,要找XX算账。2015年冬天,陈某1还把任某的“本田”汽车砸了,当时报了警,但XX的老板郑某给XX说算了,就没有追究。2016年XX到重庆去拉货,陈某1用刀把XX杀了两刀,这个事情没有报警,还是郑某调解的。XX的哥杨某1瘫痪在床已经二三十年了,XX没有大车驾驶证,就冒用了杨某1的驾驶证,后来换证时XX拿杨某1的驾驶证去照相,所以XX的驾驶证上身份信息是杨某1的,但照片是���勇的。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郑某在负责管理誉祥公司,杨某1是2013年4月到公司来当驾驶员,平时比较老实,和公司的人也处得比较好,多营镇的人都叫杨某1为“杨某2三”,也有人叫XX。陈某1也是多营镇人,儿子在西藏当兵,陈某1跟着郑某的时间更长,一直在公司当驾驶员,陈某1性格比较外向,近一年来性格变化比较大,爱钻牛角尖,主要是针对杨某1。杨某1与陈某1是干兄弟,以前关系很好,经常一起耍,两年前关系就不行了,据说是陈某1在多营缠了一个女的,陈某1说杨某1在外面到处说这个事情,结果陈某1缠的那个女的跑了,老婆还要离婚,二人遂产生矛盾,见面就吵架。2016年5月,陈某1把杨某1家的汽车砸了,郑某给他们调解后,杨某1也不追究陈某1,陈某1把车子给杨某1修好,修理费还是郑某去给了。同年9月,二人在重庆鱼���镇一个停车场时,陈某1用刀把杨某1杀了两刀,还是郑某在重庆的一个员工韩某给他们处理的。所以,在安排工作时都刻意没有叫他们在一起装货。案发前一天,郑某还给杨某1打了一个电话,叫杨某1去建安厂下货时,不要与陈某1同时去。当时杨某1还说“我晓得,我不惹他,我也不虚他”。杨某1平时尽量在回避陈某1,但杨某1也不服输。杨某1多次说过“我不惹他,也不怕他”,而陈某1说“我不怕他,他惹我我就杀他”。1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XX是其弟弟,大家都叫XX为“杨某2三”。1992年杨某1因为车祸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杨某1的大车驾驶证由XX使用。因为家里生活困难,XX要养家,但交不出驾校的钱,就冒用杨某1的驾驶证去开车挣钱。XX与陈某1有恩怨,近两三个月陈某1在重庆拿刀杀了XX,杀到肋骨处,缝了4针,陈某1曾经还把XX的车砸了。14.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穆某与陈某1于1992年左右结婚。2011年前后,儿子去当兵了,陈某1的父母去世了,陈某1心情不好,经常不回家,加上“杨某2三”讲陈某1和多营镇一个绰号叫“赵某四”的女人缠起的,穆某和陈某1就经常吵架。有一次,陈某1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丢在家里就外出了。陈某1在跑货车,经常不回家,就在车上住。2016年12月3日,穆某与陈某1在电话里扯毛了,陈某1把电话挂了,之后就打不通陈某1的电话。同月12日10时许,陈某2的老婆找到穆某说陈某1把“杨某2三”整死了。穆某马上打电话问郑某,郑某说是陈某1被“杨某2三”打倒了,到派出所后才知道“杨某2三”把陈某1打死了。“杨某2三”是多营人,真名叫XX,有个哥哥叫杨某1,瘫痪了二十多年。“杨某2三”和陈某1以前是干兄弟,关系还可以。几年前的一天,陈某1的表哥魏成到穆某家给穆讲,魏成听“杨某2三”说,陈某1和“赵某四”缠起在,而且还和别的女人缠起在。陈某1回家后,穆某问了情况,陈某1去找了魏成,魏成还是说是“杨某2三”在外面说的“赵某四”的事情。之后陈某1就与“杨某2三”关系很差了。陈某1觉得与穆某关系不好就是“杨某2三”造成的。陈某1砸过“杨某2三”的车子,郑某出面调解好并把修理费给了,国庆节前几天,陈某1和“杨某2三”在重庆发生冲突,两个人打了起来,陈某1身上扭伤,脸上有几个疤,也是郑某调解的。陈某1就是想“杨某2三”给他道歉,但“杨某2三”一直没有说过软话。15.证人邓某、韩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6年陈某1和XX在重庆发生纠纷,陈某1用刀将XX刺伤。邓某还证实二人在2015年也打过架。16.证人范某、王达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当天,范某作为派出所辅警着警服到现场查看情况,并问是谁打的人时,XX从一辆大车旁边走来自称人是他打的,民警当时就将XX控制。XX没有反抗,自己伸手让民警铐上手铐。17.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刘定武和姚某1在现场分别拨打“110”和“120”电话。18.收条、证明证实,XX亲属分别于2017年12月23日和同月28日赔偿了陈某1亲属共计5万元;XX平时在当地表现较好。19.原审被告人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XX的绰号“杨某2三”。XX的哥哥杨某1出车祸后,XX就冒用杨某1的大车驾驶证开货车,因为XX的驾驶证是小车执照。XX与陈某1是干兄弟,陈某1从2005年左右与多营一个姓田的男子“田小虎”的老婆“赵某四”耍起的,“赵某四”和“田小虎”因此离婚。2009年XX给陈某1的一个老表说了陈某1和“赵某四”的事,陈某1就怪XX在背后说他,并说要把XX搞得家破人亡,二人一直关系紧张,陈某1曾砸坏过XX的车,杀伤过XX,老板郑某也多次调解。2016年12月11日23时许,XX拉了33吨钢板到建安厂冲压车间外,住在驾驶室等到第二天建安厂上班后过磅下货。次日8时许,XX起来把车子开去过磅后再开车到下货的地方,车停在陈某1的车后边,XX在车上吃水果时,建安厂收货的孔某敲车窗叫XX下车去捡钢管来做垫子。XX便下车与孔某一起进了车间,陈某1在车间门口见XX后便骂XX,后陈某1跑回他的车上从驾驶室里拿了一把砍刀冲进车间,XX当时正在地上捡钢管,陈某1持刀砍向XX,XX躲开后,双手握住钢管用力往陈某1身上一抡,将陈某1打倒在地上,脸向下���着,陈某1右手还握着刀想爬起来,XX怕他再爬起来还砍,就双手握起钢管又打了陈某1一棒,打在后脑上,然后看到陈某1头部在流血,血流得很快,陈某1没有动了,也没有发出声音。XX把钢管丢在陈某1身边,走到自己驾驶的货车驾驶室里把头一天吸食了冰毒的壶壶拿下来,从货车后面的围墙丢到围墙外面。后XX给老婆打电话说“我和陈某1在建安厂扯皮,有点凶”,之后又给老板郑某打电话说了情况。后来,XX问了旁边的人“报警没有”,并一直在现场等警察来。XX在案发前一天中午吸食了毒品。XX对案发过程的各个现场分别进行了辨认。20.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及杨某1本人的照片、户口簿证实,XX、陈某1的年龄和其他基本身份情况;XX与杨某1系亲兄弟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因矛盾纠纷受到被害人陈某1持砍斧袭击,在躲过袭击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再次持钢棒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XX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1率先持砍斧挑衅并袭击XX,存在一定过错,且XX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对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XX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防卫过当,原判定性错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XX与被害人陈某1有积怨在前,案发当时被害人持砍斧率先袭击XX,XX躲过袭击后持金属方管还击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实,此时被害人欲起身但行动缓慢,XX已占尽优势,被害人无法继续伤害到XX,XX因此不再具有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但XX仍持重达近10公斤的金属方管猛击被害人头枕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该行为足以证明XX在当时已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原判根据本案的起因、XX的作案经过和具体犯罪行为认定XX犯故意杀人罪正确,故XX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XX及其辩护人所提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有过错等从宽情节,原判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所提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开富审 判 员 袁淑华审 判 员 李 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康宁书 记 员 杜春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