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廷富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马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富,马建刚,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482号原告:张廷富,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刚,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廷富与被告马建刚、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张廷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劳务费58225.00元。事实和理由:马建刚挂靠广西建工公司承包了重庆市合川市公安局办公大楼修建工程。在被告马建刚的邀请下,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带着谭弟龙、陈以香等八名工人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分别做了“厕所、负一楼电梯前室墙面、楼梯转台、楼梯梯步、转台、货梯、过道、房间、踢脚线等工作。工作结束后,于2016年4月23日由工地负责人谭春国出具工作量结算清单,马建刚签名认可,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后,被告马建刚口头承诺隔几天后支付。此后,一直未支付,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审处。广西建工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张廷富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纠纷对象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合川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明确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劳务费58225.00元,该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