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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春华、朱初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朱初辉,李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朱初辉,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三华,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华与朱初辉、李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