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9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马英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大队长。被执行人马英,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马英行政非诉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英主动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