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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9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马英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大队长。被执行人马英,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马英行政非诉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马英主动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