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阙峥嵘与顾琴珍、俞益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阙峥嵘,顾琴珍,俞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阙峥嵘,女,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无锡市,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顾琴珍,女,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无锡市南长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一审被告俞益清,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无锡市。现下落不明。申请再审人阙峥嵘因与被申请人顾琴珍、一审被告俞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锡滨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阙峥嵘申请再审称,顾琴珍与俞益清之间的借款系赌场纠纷引起,俞益清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由俞益清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经原审审理查明事实:2015年5月5日,顾琴珍取款16.5万元,加上家里的现金13.5万元,共计30万元,于当天借给俞益清。2015年5月8日,顾琴珍再取款100万元,于当天借给俞益清。俞益清于2015年5月9日出具借条,载明借顾琴珍130万元。后俞益清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双方于2015年6月20日对账,并由俞益清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之前欠顾琴珍81万元到月底全部结清,如不结清拿自己新梁溪人家157-502室房屋抵押给顾琴珍,另外利息照算每天1万元。俞益清、阙峥嵘曾系夫妻关系,无锡市新梁溪人家157-502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2015年6月25日,俞益清、阙峥嵘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新梁溪人家157-502室房屋归阙峥嵘、俞文杰(俞益清、阙峥嵘的儿子)共有,安置房中和风家园26号1601室归阙峥嵘所有,和风家园23号2702室归俞益清所有。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暂住在新梁溪人家157-502室,待和风家园期房拿到后,男方户口迁入和风家园23号2702室,并入住此住所。在原审审理过程中,阙峥嵘提供了一段录音,阙峥嵘提供了一段录音材料,内容为在阙峥嵘收到本院寄送的传票后,于2015年8月,阙峥嵘、俞益清约顾琴珍以及双方共同的朋友周峰商谈本案81万元债务一事。经过双方整理、本院核对,录音中反馈的主要信息是俞益清称本案借款是在赌场里交付的,是用于赌场内“放水”的,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且余款81万元中应当扣除掉顾琴珍在赌场中输掉的23万元。但录音中顾琴珍主要陈述:款项是在自己家里借给俞益清的,俞益清借款时称是为了给儿子开快餐店以及购买别墅需要钱周转,至于俞益清是否又把钱借给他人,是何用途,其不知情。且其不存在在赌场中输钱一事,81万元是双方对账的结果,即是俞益清应归还的款项,不存在扣除23万元的说法。顾琴珍在录音中仅提到“放水是后来的事情了”、“我去场子里跟这件事情没关系”。另外,在录音中反映出阙峥嵘跟顾琴珍商量定个还款计划,先意思意思还掉点,后面慢慢还。顾琴珍不同意,要求先还40万元。故原审判决认为关于阙峥嵘辩称本案借款是赌债,虽然录音中俞益清称钱是在赌场里交付的,是用于赌博的,但是顾琴珍自始自终未予承认,单凭俞益清一方的陈述,不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实则为赌债,判决俞益清、阙峥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顾琴珍借款本金81万元,并支付利息。现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证据,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提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阙峥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阙峥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敏嘉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