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7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齐洋诉被告李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洋,李应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387号原告:齐洋。被告:李应敏。本院审理原告齐洋诉被告李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家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