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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7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齐洋诉被告李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洋,李应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387号原告:齐洋。被告:李应敏。本院审理原告齐洋诉被告李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家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