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中华、郭恩云等与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华,郭恩云,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6276号原告曹中华,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郭恩云,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290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华、郭恩云诉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