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庞洪宝与被告王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洪宝,王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00号原告:庞洪宝,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更,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庞洪宝与被告王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庞洪宝于2017年8月21日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