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阙国生与郑景方、刘进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国生,郑景方,刘进华,朱仙华,陈建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003号原告:阙国生,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景方(曾用名郑金花),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进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朱仙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建红,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阙国生与被告郑景方、刘进华、朱仙华、陈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阙国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国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阙国生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