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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AACTECHNOLOGIESPTE.LTD、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ACTECHNOLOGIESPTE.LTD,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AACTECHNOLOGIE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科技园65街红冒桥10号(10AngMoKioStreet65#01-08TechpointSingapore569059)。主要负责人:莫祖权(MOKRICHARDJOEKUEN),董事。被执行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经理。被执行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跃民,经理。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法定代表人:贾跃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ACTECHNOLOGIESPTE.LTD与被执行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