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亦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亦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陈台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科技工业园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6976442-1。法定代表人彭亦瑜,经理。被执行人萍乡市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武功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608078-1。法定代表人彭敏,经理。被告彭亦瑜,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经商,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大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亦瑜金融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亦瑜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兆弘纺织品有限公司、彭亦瑜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