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花锋与李营军、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花锋,李营军,赵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07号原告:任花锋,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生,系原告任花锋公公。被告:李营军,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立霞,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花锋诉被告李营军、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任花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花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