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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振彰、吕晓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振彰,吕晓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督2号申请人:胡振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申请人:吕晓军,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胡振彰与被申请人吕晓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2017)浙112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晓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发出的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112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胡振彰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万军代书记员 夏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