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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波、王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兆龙,魏琳,何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371号之一申请人:李波,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兆龙,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魏琳,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何正英,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王兆龙、魏琳、何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魏琳、何正英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御碑街居委1幢(不动产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御碑街居委1幢(不动产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8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