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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华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华振,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2008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华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华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田华振与朋友在南阳市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一个夜市摊吃饭喝酒,期间田华振喝了三瓶左右啤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华振醉酒后驾驶豫R×××××别克商务轿车沿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水北调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田华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3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田华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华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田华振与朋友在南阳市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一个夜市摊吃饭喝酒,期间田华振喝了三瓶左右啤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华振醉酒后驾驶豫R×××××别克商务轿车沿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水北调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田华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华振供述:2017年5月10日晚上19时我和六七个朋友在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一个夜市摊吃饭喝酒,席间我们七个人喝了一箱多哈尔滨啤酒,我喝三瓶左右,21时左右吃完饭我驾驶我的豫R×××××别克商务车送两个朋友回家,车沿北京大道行至南水北调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证人林某的证言:2017年5月10日晚上19时左右,我和田华振等六七个人在光武路与百里奚路交叉口一个夜市摊吃饭喝酒,期间田华振大概喝有三瓶哈尔滨啤酒,饭后田华振驾驶他的别克商务车拉着我和李哲去位于靳岗乡的一个朋友家,我们先沿百里奚路行驶至张衡路,又沿张恒西路行驶至北京大道,21时30分左右沿北京大道走到南水北调大桥上时被路上的警察查获了。3、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7)1325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田华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73mg/100ml。4、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田华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田华振2008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3)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10日21时30分左右,南阳市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大队在南阳市北京路南水北调大桥北200米附近执勤时,查获驾驶豫R×××××小型轿车的驾驶员田华振。(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田华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豫R×××××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系田华振所有。(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田华振因2017年5月10日21时30分,在南阳市北京路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田华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华振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华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田华振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地点、犯罪后果、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华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