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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天福与赖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福,赖永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962号原告:蔡天福,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赖永天,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福诉被告赖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蔡天福负担。审判员 李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欣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