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揭建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建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5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揭建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建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揭建东和刘某等人在义乌市某镇模具城自己的店里吃晚饭,期间被告人揭建东喝了两瓶大瓶的哈尔滨啤酒和两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揭建东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某路与某大道某村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揭建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揭建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揭建东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建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揭建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建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