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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诉被告邓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邓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被执行人邓思红。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诉被告邓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邓思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文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学文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