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福金、欧阳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金,欧阳龙山,欧阳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叶福金,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龙山,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欧阳瑞美,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金与被执行人欧阳龙山、欧阳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