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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淑文等与姜丛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鹏,高淑文,赵凤祥,姜大威,姜丛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37号原告张晓鹏,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高淑文,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赵凤祥,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姜大威,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姜丛林,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张晓鹏、高淑文与被告赵凤祥、姜大威、姜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晓鹏、高淑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化肥款211912.00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原告通过赵凤祥介绍在吉林省吉九肥料有限公司赊来104.28吨化肥。化肥总价格236912.00元,此批化肥送到农安县姜大威、姜丛林处,当时约定2017年5月1日全部结清,5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2万元货款及运费5000.00元,剩余款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及身份信息不详,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鹏、高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00元,返给张晓鹏、高淑文;邮寄费280.00元,返给张晓鹏、高淑文140.00元,由张晓鹏、高淑文负担14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