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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尹士贵、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士贵,钟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号申请执行人:尹士贵,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钟国军,男,汉族,1968年6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白石乡上坪村上村组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士贵与被执行人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名下所有的赣B×××××号奔驰牌小轿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的妻子赖声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大道××号××栋××房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三、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返迁安置地××-××号0××1、杂0××6的房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