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尹士贵、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士贵,钟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号申请执行人:尹士贵,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钟国军,男,汉族,1968年6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白石乡上坪村上村组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士贵与被执行人钟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名下所有的赣B×××××号奔驰牌小轿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的妻子赖声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大道××号××栋××房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三、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军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赣县区××返迁安置地××-××号0××1、杂0××6的房产(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