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郑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郑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35号原告:王飞,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郑新红,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郑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