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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朗泽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振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朗泽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朗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9-1号地F北13A。法定代表人:张廷华。被执行人:上海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60号6幢118室。法定代表人:陆菊妹。被执行人:马振刚,男,1965年3月19日出���,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泽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17128元及利息;二、被告马振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402.4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103625.61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振刚在杭州市范围内有浙A×××××牌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信息,因车辆流动性较大,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登记。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尚未回复。另,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03625.6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3090.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