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艺与陈玉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艺,陈玉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40号原告:梁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英,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艺与被告陈玉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梁艺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 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