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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玉库与胡伟、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玉库与被执行人胡伟、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伟、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研究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玉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伟、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研究所立即向申请人执行人崔玉库支付155138.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874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2017吉01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