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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赵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赵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湾大道南。法定代表人:TANLEESIA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锋,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松杰,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尔凯公司)因与赵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埃尔凯公司起诉称,赵松杰系埃尔凯公司员工,2012年12月25日向埃尔凯公司借款8万元,并签写借款借据(私人借款),埃尔凯公司于次日转款到赵松杰交通银行账户。2013年1月11日赵松杰又向埃尔凯公司借款4万元,同样签写借款借据(私人借款),埃尔凯公司于当日转账4万元至赵松杰交通银行账户。埃尔凯公司上述两次付款单均载明赵松杰系个人借款。按埃尔凯公司惯例,公司员工向公司借款不得超过3个月(一个季度),但赵松杰利用其职务,在埃尔凯公司多次向赵松杰催还借款时,赵松杰总是以手头拮据为由推搪拖延,埃尔凯公司无奈只能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权益。综上,埃尔凯公司认为,赵松杰借款不还,累次拖延,实属恶意违约,违背诚信,严重损害了埃尔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埃尔凯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赵松杰偿还埃尔凯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利息18,662.33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5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4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赵松杰偿还埃尔凯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9210.28元(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4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3.赵松杰承担埃尔凯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费用15,000元。4.赵松杰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埃尔凯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2.转账凭证。赵松杰辩称,1.埃尔凯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赵松杰在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做市场营销时,开拓跟踪具体项目时申请的费用支出,由于埃尔凯公司不给销售工作费用支持,销售人员只能以个人名义预支费用作为市场开拓项目跟踪及签订项目订单的方式,这样做的目的一来可以牵制市场人员在外不抄单,二来用个人价款方式提前预支销售提成,埃尔凯公司应该给销售人员订单销售提成,但其从来没有按订单提成给赵松杰,埃尔凯公司一直用这种方式捆绑销售人员,使销售人员以个人预支费用的方式从公司提前预支费用,埃尔凯公司亦没有任何的文字及说明要求还回预支费用的说明,更没有兑现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只是以发奖金的方式(而且时间上都是迟后一到二年才发出来)作为销售人员的销售奖励。埃尔凯公司这种行为对个人是欺诈,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是不对等地位决定被迫强加在工人头上的销售方式费用支出。2.埃尔凯公司对内欺诈员工,对外坑害所有供应商的行为世人皆知,由于此公司长久以来恶意拖欠工资,赵松杰本人因为急需工资在2016年4月12日与埃尔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要求埃尔凯公司补发赵松杰个人没有发的工资及在此公司个人服务12年做出过巨大销售业绩的经济补偿。赵松杰提交的证据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审理查明:赵松杰于2004年3月入职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处,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埃尔凯公司曾在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11日向埃尔凯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私人借款,金额分别为8万元与4万元。赵松杰称此款项作为预支费用用来进行市场开拓项目跟踪及签订合同,亦是用来作为销售奖励支付给赵松杰,故不存在返还,后因埃尔凯公司、赵松杰就此款项是否应当偿还协商不成,埃尔凯公司将赵松杰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埃尔凯公司和赵松杰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埃尔凯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即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埃尔凯公司的起诉。埃尔凯公司提出上诉称,埃尔凯公司认为原审裁定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进而导致错误适用法律,属于明显错判,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一审裁定应予撤销。1、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本案中,埃尔凯公司提交的证据1、3“借款借据”中借款理由明确写明“私人借款”、“个人借款”,而主审法官仅凭赵松杰称涉案借款非其个人借款,但对上述涉案借款的用途,赵松杰在庭审中明显存在陈述变换不定及前后矛盾。赵松杰一会称涉案借款是公司给他用于开拓市场的借支费用,一会又说是他的奖金分红,但主审法官却无视庭审中出现的这一重要情节,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重大错误。2、对于本案性质,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原审法院同样存在明显重大错误。原审法院仅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1条约定“甲、乙双方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奖金、福利等)归于消灭”为由,认定当事人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如埃尔凯公司向赵松杰主张债务则属于劳动争议。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明显为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理解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仅是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清零的确认及处理,并不能以此涵盖当事人之间包括私人债权债务的其他合同关系!于本案,涉案的借款单据上清晰显示,赵松杰的借款原因是“个人原因”,赵松杰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基于其职务需要,本案争议内容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无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是双方主体之间,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行使或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争议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因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不是劳动争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无视本案基本事实,仅以赵松杰单方陈述无任何证据支持,便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为主观武断的臆判,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重大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支持埃尔凯公司上诉请求。埃尔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粤0404民初10号民事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原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松杰承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的理由进行说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埃尔凯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即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因此,埃尔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404民初10号民事裁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埃尔凯公司的起诉,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