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长沙市赤岗支行与刘祝刚、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刘祝刚,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3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负责人:雷泽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祝刚。被告: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4楼。法定代表人:程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被告刘祝刚、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