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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骥与晋中开发区宜居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成联德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骥,晋中开发区宜居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成联德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33号申请人武骥,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宜居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使张村东岸1号房。法定代表人赵静,担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成联德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金润商务楼19层。法定代表人成玉斌,担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骥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晋中岩泰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被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宜居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1592万元的位于榆次区108国道寇村段市国用的土地及其上房权证号为00××82、00××83的房产所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晋中岩泰塑编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被申请人晋中开发区宜居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1592万元的位于榆次区108国道寇村段市国用土地及其上房权证号为00××82、00××83的房产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