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伯功与被告张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伯功,张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582号原告:崔伯功,男,汉族。被告:张连云,男,汉族。原告崔伯功与被告张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伯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