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万仓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仓,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薛万仓,男。被执行人张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万仓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张健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房产正处于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薛万仓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