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佰良与迟松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佰良,迟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佰良,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迟松青,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满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佰良与被执行人迟松青出资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松青下落不明,我院已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额尔德尼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