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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桐丞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73号原告:李桐丞。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桐丞诉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桐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