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桐丞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73号原告:李桐丞。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桐丞诉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桐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