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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778王洪超与王中东、苏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超,王中东,苏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778号原告:王洪超,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中东,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苏仕波,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超与被告王中东、苏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东、苏仕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超撤回对被告王中东、苏仕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王洪超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