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778王洪超与王中东、苏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超,王中东,苏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778号原告:王洪超,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中东,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苏仕波,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超与被告王中东、苏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东、苏仕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超撤回对被告王中东、苏仕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王洪超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