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兵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无职业。1994年1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1月6日减刑释放;2013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兵酒后将手机遗失,其误认为是掉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情人路某茶文化生活馆内,便来到该店找服务员要手机,在服务员寻找手机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兵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便利用店内的茶具等物品将大厅的展示柜和茶台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电陶炉、品茗杯等26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84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兵家属赔偿了该店人民币4.7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唐某、侯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损坏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8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兵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损毁的财物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兵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