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富保与滑文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保,滑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富保,男,汉族,1938年10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滑文山,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中技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人刘富保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滑文山清偿债务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滑文山房屋、车辆、证券、存款、工商、土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白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 明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