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波、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平邑县环保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波与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向东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