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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31号原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丹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