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31号原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丹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