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8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生,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鼓楼区星河广场巡逻盘查时将被告人崔某某查获,在其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两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1.63克。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劣迹、坦白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伶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