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煜与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煜,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093号原告:赵煜,男,汉族,住兰西县新丰社区。被告: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职务经理。原告赵煜与被告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煜撤诉。案件受理费228.13元,由原告赵煜负担。审 判 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岳胜男书 记 员 赵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