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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煜与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煜,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093号原告:赵煜,男,汉族,住兰西县新丰社区。被告: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职务经理。原告赵煜与被告托米特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煜撤诉。案件受理费228.13元,由原告赵煜负担。审 判 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岳胜男书 记 员 赵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