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祖军访与远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军访,远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军访,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克军,男,汉族上诉人祖军访因与被上诉人远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军访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远克军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交通费合计21074.5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事故发生后,祖军访将车辆拖到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出具了维修发票并附清单,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并判决赔偿。远克军辩称,涉案车辆已于事故发生前转让给薛明,其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祖军访的损失。祖军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克军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交通费合计2107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4日15时35分,祖军访驾驶皖FZF6**车辆,沿阜阳市��泉区临沂商场二期红星路由南向北直行时,与登记在远克军名下的豫QN52**车辆相撞,豫QN52**车辆驾驶员驾车逃逸1000米左右被拦截后,弃车逃跑,造成皖FZF6**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所确认,由豫QN52**车辆负全部责任。祖军访支付施救费1000元、交通费250元,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一审法院认为,登记在远克军名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远克军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判定,不能证明车辆已转让他人,且不能证明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因此给祖军访造成的经济损失,远克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祖军访支付了施救费和交通费,要求赔偿施救费、交通费的主张,予以支持。祖军访举证的情况说明仅能证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没有现场照片、清单印证车辆损坏的程度及损坏的项目,支付的维修费无法证明与本起事故具有关联,要求赔偿维修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祖军访可在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判决:一、远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祖军访经济损失1250元;二、驳回祖军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祖军访负担130元,远克军负担34元。本院二审期间,远克军提交车辆转让协议原件一份,拟证明涉案车辆已于2015年4月22日转让给薛明。祖军访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且祖军访不予认可,对该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祖军访提交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支付了维修费。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祖军访于2016年12月8日支付的维修费与本起事故具有关联,故对其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可。祖军访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其上诉请求,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祖军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27元,由祖军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