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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董事长。被执行人莫翠云,女,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莫翠云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