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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永忠、夏晓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忠,夏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忠,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夏晓萍,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永忠与被执行人夏晓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永忠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0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张中荣审判员  王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百度搜索“”